一品香论坛网,栖凤楼发布信息交流,一品楼凤楼论坛最新消息,栖凤楼发布信息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新闻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热卖产品

  • 高校、科研院所、质检机构、化工等

    MA-1智能卡尔...

    高校、科研院所、

    29800.00

  • 制药、化工、石油化工、食品等

    MA-1A全自动...

    制药、化工、石油

    15000.00

  • 采用卤素灯和SRA结构辐射热组合

    MA-8精湛一代...

    采用卤素灯和SR

    18800.00

  • 锂电池水分 塑料粒子 卡氏炉

    KFDO-11型...

    锂电池水分 塑料

    36000.00

  • 1000℃,7.2L,进口炉膛和加热丝

    BA-4-10A...

    1000℃,7.

    10800.00

  • 新型 UP-40 超纯水机 纯水机

    UP-40超纯水...

    新型 UP-40

    28800.00

  • 可同时进行达8样品的处理

    SPE-8全自动...

    可同时进行达8样

    29800.00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4/02/20阅读(690)来源 ltrlw

    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制定该规定是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第六条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第七条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资料

  • 涉及多项色谱、质谱方法 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08/11)
  • APT-1自动电位滴定仪检测油田化学剂中有机氯含量检验方法——氧瓶燃烧法 (06/20)
  • 市场监管总局新规施行 规范国际标准采用助推高水平开放 (06/17)
  • 生态环境部就8项监测标准公开征意见 涵盖多项污染物精准检测 (06/17)
  • 2025年1月至5月我国新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物质468项 (06/10)
  • 29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 涵盖食品、环境等领域 (05/19)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04/21)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5项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意见 助力双碳目标落地 (04/08)
  •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意见 (03/31)
  • 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不允许再使用“零添加”等用语 (03/27)
  • 在线咨询